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即第三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这被称为执行异议。案外人是指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标的是指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执行标的只涉及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但有时也有可能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例如人民法院去查封被执行人某甲家的电视机,案外人某乙提出电视机是自己寄存在甲处的,不应予以查封。因此,案外人认为执行的结果涉及其权利时,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书写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提出异议必须说明理由,提供证据,证明所提出的异议是正当的。
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执行程序照常进行。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报请本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如果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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