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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第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可以看到法律对于执行先予执行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 这也是理所当然的毕竟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先将未来的部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为了防止出现法律关系混乱要求严格是很正常的, 如果在这方面遇到什么问题的请咨询律师处理, 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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