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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复议期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先予执行复议如何规定期限
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可以看到法律,当然对于先予执行的复议规定期限一般是在收到执行判决的五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复议期间法院的执行并不会停止, 所以如果有问题的请及时联系律师尽快进行处理, 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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