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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执行前和解协议有什么效力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并没有作用规定的,但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执行前和解协议有什么效力”问题进行的解答,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并没有作用规定的,但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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