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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法律依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急需费用的案件都可以用先予执行来进行处理,法律对于先予执行的条件以及应用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而如果情况比较复杂,不知道可不可以先予执行的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处理,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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