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监察机关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察机关复审期间是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的,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制定监察法意义
1、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3、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4、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5、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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