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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能否要求其给付利息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能否要求其给付利息

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以上知识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时,能否要求其给付利息”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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