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截留执行款充作经费违法吗
法院需要拿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甚至挪用执行款物来补充经费吗?
但实际情况又没有那么简单。根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网刊载的一篇题为《基层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模式探析》的论文(该文曾获得第八届“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三等奖)披露,我国法院财政支出最初完全由地方政府承担,但随着很多地区案件负担日益加重,法院被允许用收取的诉讼费来填补预算亏空。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表明,法院经费主要来源于同一行政级别的地方财政预算,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调研中显示,法院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诉讼费、相关原告和被告的司法罚金或强制收取的费用,这导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的地区的法院财政收入也会大相径庭。基于此,便开始实行收支分离的政策。即要求法院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全部上缴当地政府财政,然后由当地政府根据法院的需求和资金的总数进行考量,再通过独立的预算分配给法院。
然而,在实践中仍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当一个地区的总体财政收入不足时,收支分离只是将财政收入在法院和政府之间进行重新分配,不仅不能改变该地区依赖预算外资金的现实,反而赋予了当地政府更大的权利。或是某些政府私自截留法院收取的费用而没有根据预算将资金分配给法院。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很多法院逐步改变了做法,或是隐瞒收费或是拒绝上缴。最终又演变成,地方政府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将收缴费用按一定比例返还法院,但所使用的一分一毫都要经过政府的预算审批。
在法院财政体制的这段变化历程中,始终不变的是地方政府对法院财权的掌握(也就是司法机关始终依附于地方政府)。这可能导致两个结果,其一,法院要想“挺直腰板”,必然产生在财政上开源的冲动,如何开源,自然是“八仙过海”。其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不富裕,法院当然跟着受穷,因此很容易遇到财政拨付经费不足的情况。“捉襟见肘”之际,难免会在执行款物上“打主意”。而执行款物管理上存在的疏漏,又为法院提供了“揩油”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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