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证过的债权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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