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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强制执行期限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证书强制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强制执行公证书办理程序

1、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委托律师设计公证法律方案。

2、当事人认可律师设计的方案后,由律师联系公证。

3、在律师的带领下,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对于一些情况,公证处可能不给公证。此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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