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怎么办
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
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6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乡**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于2017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汪某某向商城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被告人汪某某未归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汪某某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后,其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申报财产,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其仍拒不执行。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的亲属已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证明、抓获证明、羁押证明、执行卷宗、谅解书、函等;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曹*飞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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