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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做抵押可行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房地产买卖合同做抵押可行吗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对第三人没有价值,不能抵押

(一)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物的范围有:

1、抵押人一切的房屋和另外的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另外的建筑物。

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抵押人一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一切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另外的财产。

6、依法能抵押的另外的财产。

(二)抵押物的禁止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一切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另外的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所以合同是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实践中,也不会有人会接受合同作为抵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便抵押了,抵押权人也无权要求合同义务方履行合同,该合同抵押权根本无法实现。

二、即使用房地产合同作抵押,也是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有:

担保合同无效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

但担保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必然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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