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扣押船舶上的货物
一、是否可以扣押船舶上的货物
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四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第四十六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
海事请求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该如何处理
1.到付运费承担:首先收货人承担,如无人提货,由托运人承担。
根据《海商法》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本条款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且在提单上或其他运输单证记载后,运费就应当由收货人支付,托运人不需要支付运费。第二种是当承托双方约定运费应当由收货人支付,且记载在运输单证(提单)上后,如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则运费应由收货人支付。但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前提下,应当视为第三人(收货人)不履行债务,托运人仍应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被司法实践所认可。
2.提货:首先收货人提货,如无人提货,由托运人回运或转卖。
根据《海商法》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本条也可以有两种解释方式,第一种是卸货港那里的滞期费等应由收货人承担;第二种是如果目的港收货人提货,上述费用则由收货人支付,当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应当视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就应履行运输合同项下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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