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典当与房产抵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房地产典当是房地产权利特有的一种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即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渡给承典人的行为。房地产设典的权利为房屋所有权。
房地产典当和房地产抵押有着明显的区别:譬如房地产典当中的出典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替借款人担保而成为出典人;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房地产典当转移房地产的占有权,而房地产抵押不转移抵押标的房地产的占有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房地产抵押以及中小企业典当融资将带来较大影响,譬如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抵押典当,房地产典当业务单笔典当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事实上许多典当企业要求出典人要有房产证作为一个基本条件。
房地产典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房地产典当契约,并到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其他权利登记。房地产典当的出典人应当是房地产所有权人;承典人应当是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典当行,在体现自愿、平等,利息应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签约,合约里应该明确典期届满后的房屋所有权的处理。
从目前典当行业一般业务操作来看,多数只涉及房地产占有权的转移,也就是说是采取抵押借款的形式。在典当期内当户继续享有使用权、收益权等其他相关财产权利,这里的房地产典当只是属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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