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因**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案号(2009)双桥民初字第10号]**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消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5日做出的津劳仲裁字[2008]第562号裁决的起诉请求,因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并将本案移交于有管辖权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12月27日收到贵院已受理**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1,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劳动合同签署地,劳动者工作地,劳动争议案件侵权地才有管辖权。(申请人与劳动仲裁被诉人**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均发生在天津市北辰区)
2,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确定劳动争议管辖权,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异地审理会给劳动者加大诉讼成本使劳动者难以承受,在有劳动者的人证物证等证据均发生在天津市异地审理劳动者也难以提供,还有本案劳动者是天津市人也工作生活在天津市许多天津市地方性法规福利待遇等和河北省是不一样的,以上几点如异地审理势必会影响司法公平也是违背人大会议精神的。
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
(劳部发〔1995〕209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3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函复如下: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示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26日
实施日期:1995年04月26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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