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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前书写的有关房产归属保证书是否有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协议离婚前书写的有关房产归属保证书是否有效
签订协议时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是有效的。
针对财产条款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财产归属约定明确,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么该条款则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婚姻保证书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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