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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内容不明确当否驳回执行申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如何执行该仲裁裁定书,有4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宜市劳仲字[2005]第20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结果是“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停发的工资”,但从何时起至何时止支付工资?以及每月工资多少?均没有明确,法院无法执行,应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宜市劳仲字[2005]第20号仲裁裁决书应裁定不予执行,其理由是该仲裁裁决结果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执行,其理由是执行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有一定的裁决权,虽然该仲裁裁决结果不明确,但执行法院完全可以裁定每月工资是多少以及支付工资的起止时间。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敖*凑的执行申请。因为宜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没有明确工资的给付时间和金额,而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又对此持异议,对于这一实体性争议只有通过诉讼程序去确认,执行机构无权裁决。该案本不该立案执行,因而终结执行是错误的,参照审判程序中驳回起诉的规定,应当对敖*凑的执行申请裁定予以驳回。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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