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未登记有没有法律效力
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两个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而《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该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他们三方借款期间的各项活动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该条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当事人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42条规定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案例
我有一亲戚赵某于去年因办厂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王某不相信赵某到时有能力归还借款,提出要赵某须用房产作为抵押。赵某无法提供,遂求我以县城私房代为抵押。我碍于亲戚情面。答应赵某请求。后我与王某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到县房产局登记。今年借款期满,赵某因经营不善,无钱归还借款。于是王某持借款抵押合同要求我代还借款,不然就要以我房产抵债。请问:我的房产抵押是否有效?
解答:
据你所述,你与王某所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我国《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不生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你的房产抵押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
1、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有效。”你与王某所签订的以房屋为借款抵押的合同,应当依照《担保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登记方能生效。未登记的抵押合同,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本身成立,但合同并不生效。
2、你与王某在签订以房屋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后,未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椐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而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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