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债权保全申请书
第三人债权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于XX,男,xx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村201号。身份证号:xxxxXX电话:
被申请人:程XX,男,汉族,xxx年02月21日出生,住WF市X镇X村92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
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xx年04月07日出生,住xx市X镇X村83号。身份证号:xxxx7XXXX电话:133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列财产及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保全被申请人程XX在其债务人张XX处的卖鸡款100000元;
2、通知被申请人的债务人张XX不得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被申请人可能随时会转移、隐匿财产,从而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申请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及债权进行财产保全,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奎文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二、申请诉前全保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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