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工伤复查鉴定申请书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工伤复查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工伤进行复查鉴定。

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XXX在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处任职抛光工。2011年8月30日15时,XXX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产品割伤左手拇指。事发后在中山市东凤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拇指不全离断伤。2011年11月14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XXX本次事故伤害为工伤。2011年12月19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中劳鉴(2011)号】,以“左拇指不全离断伤术后,已拆克氏针,指尖关节功能丧失”为由鉴定为七级伤残。申请人认为:国家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g条关于七级伤残的规定: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而事实上,申请人也对被申请人的受伤部位进行实际验证过,被申请人仅仅是左手拇指的指间功能丧失,拇指根部的依然可以正常活动。根据第i条关于九级伤残的规定: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本次事故所受之伤应认定为九级伤残。故此,恳请贵委对本次鉴定进行复查,并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此致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1月日

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请见如下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