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依法变更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规范须知: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设立董事会的,提交执行董事决议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8、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依法变更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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