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人申请执行,如何分配
一、参与分配概述、条件和程序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如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该债务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加执行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公平清偿的制度。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参与分配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执行依据一般包括,已经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仲裁裁决以及经公证附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并且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必须为金钱债权。因此,尚未经过法院等机构确认、或者正在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不能参与执行分配。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因尚未发现债务人的财产,而怠于起诉,认为即使起诉也没有多大益处。由此可以看出此种观点并不可取,因为没有发现财产并不能说明债务人就没有财产,更不能说明债务人以后没有财产,及时起诉,尽早取得执行依据,将对以后执行案件的启动和分配债务人财产创造积极的条件。
(二)参与分配的时间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执行财产执行完毕的理解,金钱等动产应当实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转移至债权人指定账户,并被申请执行人实际控制。对房屋等法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和特定动产,需要实际转让并过户登记于申请执行人名下。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25、26条“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可以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若无异议则分配方案生效。”分配方案生效后到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前,法院一般不受理参与分配申请。由于参与分配程序因申请人提起而得以启动,申请人若不向执行法院申请,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并无告知义务。因此,债权人即使拿到执行依据,也应积极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其他案件的进展等情况,不要错过参与分配的时间。对被自己查封财产的债权,应尽早申请执行,尽快执行完毕,避免其他债权人来分配财产。因此,在明知债务人有多个债权或者其他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时,执行中做出适当的妥协,尽快执行完毕,也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
(三)申请执行的法院和分配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一般首封法院处于主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试行))第91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根据执行案件的管辖权要求,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应由一审法院或者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国内仲裁裁决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人首先需要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管辖法院申请执行,再向执行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参与分配,由执行法院向分配法院转交相关材料。如果执行法院与分配法院不同,法院内部需要沟通协调,很可能错过参与分配的最佳时机,沟通不畅也很可能使参与分配执行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参与分配的执行人在选择执行法院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查找是否有分配法院管辖的证据材料,争取分配法院的管辖,以便获得最大的执行效益。
(四)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法律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作为申请参与分配人提出申请的一个前提条件。然而,如何判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对证明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举证责任也没有做清晰的解释。如果根据一般民事案件“谁提出,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申请分配执行人证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有反对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无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和全部债务,这样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至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认定为申请时债务人能够控制的、可处分的能用于立刻偿还债务的积极财产,对债务人未到期、未收回的债务,未来可期待利益不应认定为此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参与分配执行案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一)主持分配法院的确定根据《执行若干规定(试行)》“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这是确定主持分配法院的一般原则。但是如果所有案件一律由首先查封的法院主持,并不利于某些案件的解决,例如:
1、对执行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案件
如果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此时若查封的法院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或者债权人为抵押权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该普通债权人或者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很可能因为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或者偿还后所剩无几而怠于行使权利或者以执行和解等为由要求暂不处分财产。现实中,我们也确实遇到不少此类情况,首先查封人此时往往要求优先权人放弃部分优先权以换取案件的尽快执行,迫使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做出让步,从而使有优先债权的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2、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且均符合参与分配条件
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在都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各执行人彼此要求对其他人首先查封财产参与分配的情况,如此交叉要求参与分配,由于各财产由不同法院主持分配,可能导致分配效率低下,使得案件久拖不决。
对于第(1)种情况,笔者认为,即使法律规定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但并不说明一定要在先保全人申请执行。在优先权人取得执行依据,且在先保全人又不申请执行时,优先权人可根据案件向管辖法院申请执行,再由执行法院向查封法院转交执行申请,要求协助主持分配。如查封法院不予配合,可以向共同上级法院申请,要求指令执行、移交有优先权的查封财产或者由共同上级法院执行。对第(2)种情况,各法院不能协调形成一致意见,为提高执行效率,可以申请由上级法院提及执行或者指定一家法院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二)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分配比例的确定
1、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优先分配和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原则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或者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依照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优先受偿,有剩余财产的,各普通债权人根据各自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且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并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必要条件,主持分配的法院只需对优先权的存在及数额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做出认定并对优先债权人应分配的数额进行提存。
2、首先保全人适当多分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现实中法院基于首先保全人为财产保全做出了更多工作和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例如为查封财产而缴纳保证金等),往往给予首先保全人分配财产时一定的照顾。但保全人可以多分多少财产各地做法不一。一些法院以不高于申请保全债权人债权额的20%为原则(例如浙江),同时根据债权额的大小和为查封付出的努力和代价做适当的调整。
(三)担保债权的参与分配
关于具有优先权的担保债权,应根据按法律规定的受偿原则和顺序优先受偿。
关于债权人申请对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首先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必须提供主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否则不允许其参与分配。”对于连带保证人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允许并给予同等的保护。
综述,由于关于执行案件参与分配制度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因此以上意见仅为根据某些法院的实践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提出的个人看法,以加强对参与分配案件的理解,方便和执行法官的交流沟通。具体案件,可能各法院、甚至各法官的理解和方式不尽相同,因此重视和加强案件的跟踪、管理以及和法官的沟通,针对性的提出更及时、更合适的解决方案显得更加重要。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有多人申请执行,怎样分配”问题进行的解答,多个债权人申请同时执行时,财产如何足够偿还的,就不存在分配的问题,如果不足够分配的,按债权的优先等级分配,债权等级一样的,按比例分配。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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