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如何查到上级法院是否向下级法院移交案卷
上下级法院案卷移交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3条中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待开庭之前会告知给当事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上下级人民法院间的关系
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
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不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行政机关为了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检察机关为了行使侦查、提起公诉、抗诉等法律监督职权,都必须确立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是,它在处理案件时扮演的是居中裁断、冷静客观、不偏不倚、超脱当事人双方利益的角色,它处理案件的过程是深入思考、独立作出判断的过程,它处理案件所依据的都是条文既定、内容明确的法律,这些特点和规律决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需要依靠上级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和指挥,相反,如果有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挥,就会使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特点,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下级人民法院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权威超过服从法律的规定和权威,进而不可避免地损害法律的统一实施。
上下级法院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审判工作”,即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工作,而审理和判决案件工作的全部内容就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因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就是监督其在审理和判决案件时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既包括在实体上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否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也包括程序上是否正确适用了法律,比如,在各类诉讼中,是否违反了有关公开审判的原则,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的规定,是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而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除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外,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任用等人事方面的事项,以及审判工作以外的其他事项,都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范围。实践中,一些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实施人事监督甚至自行决定任免奖惩的做法,是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的监督都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而不是上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上下级法院鉴定的方式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第三,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并且会以通知或者是书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而且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相互监督的关系,对内容和范围方面的监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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