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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再审后如何申请执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经过再审后如何申请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终审判决后即可进入执行程序,而提请再审并不停止执行。“甲方曾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曾发出过执行公告”的做法应该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由于乙方仍拒不执行,且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被受理才导致了“法院按乙方要求三番五次进行调解,达成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调解协议。”因此,在协议生效后,乙方再次拒绝执行时,甲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再审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而不能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

甲方认为再审程序违法(不符合立案条件,至今也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但同意并接受了实体再审,并达成新的协议,等于认可了乙方的再审权利,且新协议是再审而非执行期间达成,因此本案执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已经强制执行后能否申请再审

某村委会在1992年至1997年间,多次在徐某处赊欠货物,经徐某多次催要货款,该村委会未有支付,直到2002年8月,才给徐某单方结算出具了一张累计欠款6940元的欠条。后徐某索要未果,于2003年初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所欠货款,并自1992年欠款时起分别计付延期付款滞纳金。村委会经法庭合法传唤未有到庭应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被告未按时支付价款,则构成迟延履行,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双方结算前催要货款及违约金的证据,故原告要求支付2002年8月即被告立下欠据之前的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缺席判决,判决被告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徐某的货款6940元,并自被告立下欠据之日起,计付违约金。

判决书送达后,徐某虽然对一审判决违约金的计算不服,但其为了尽早索回货款,其没有上诉。而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仍未有履行法定义务时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执行未果。徐某认为违约金一审判决太少,起算时间错误,遂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自被告最初欠款时起分别计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分歧:

对此案作为债权人,其对生效的判决书已申请强制执行后,能否再申请再审,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无权申请再审。因为其已依据该生效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这说明其已对该判决认可。

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有权申请再审。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诉不影响执行。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原告对生效的判决,在其认为有错误时,其当然地有权申请再审,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和禁止作为生效判决的权利人就不可申请再审。就本案而言,原告徐某之所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因为其认为一审判决所判决的数额都是其应当得到的数字,但认为一审还少判、错判了,所以,其就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不能理解为其对自已认为一审少判的部分作出了放弃权利。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介绍的法律知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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