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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担保未经登记如何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房产抵押担保未经登记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抵押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生效,并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辖法院一般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1、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作法。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

2、不动产物权之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因不动产而引发的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其可能涉及诉讼标的为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动产债权纠纷应遵循“两便原则”,采取任意管辖主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抵押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生效,并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有最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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