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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执行债权变现款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申请执行债权变现款的办法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债权对转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债权转让,根据上述《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但在实际操作中,怎样的通知方式才是合法的通知方式呢,笔者认为,口头、书面、邮寄、公证这些足以证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债务通知的方式均是合法的通知方式,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在履行的债务的过程中“玩失踪”从而使债权转让无法通知的情况。在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中有“公告”送达一说,但债权转让协议是否适用于公告送达呢?公告送达方式能够构成债权转让的通知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上述文字理解,除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时候能够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外,其他民间企业、个人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通知债务人的,不能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投资公司的财产经清算后,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的规定,其清偿顺序是: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为了平衡投资公司与职工、债权人、股东的利益,正如破产清算程序优先于普通案件的执行程序一样,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也应优先于普通案件的执行程序。B中院在执行曾某与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时,一旦发现或得知投资公司已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就应主动裁定中止该案判决的执行。曾某既是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又是投资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债权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得到保护,大可不必与另外两个股东“较劲”,其债权利益相较普通案件的执行程序,在公司解散程序中依法照样能够获得法律保护。而且,由投资公司清算组出面协调A中院执行无线电厂财产事宜,比起曾某申请A中院变更申请执行人来说名正言顺且程序规范。B中院现在的执行行为有损投资公司职工、其他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予纠正。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申请执行债权变现款的相关办法。债权变现的申请是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的,而且是债权在某种情况下是无法得到清偿的时候,债权在申请的时候是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文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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