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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部分更改如何申请执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审判决书下来了,被告不签收不上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满六十天后,判决书生效。

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公告送达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申请执行书并附判决书原件)即可。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的规定,申请执行无须事先缴纳执行费。

被执行人逃遁不理,法院可能会在六个月后暂时中止案件执行,待被执行人被发现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这就要求当事人努力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及时向法院执行局通报,以期执行顺利进行,合法权益早日得到维护。

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要不要交受理费

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院一审判决,过了上诉期怎么申诉?

一般是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分以下七个具体步骤:

①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

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宣布开庭。

④法庭调查。

⑤法庭辩论。

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⑦评议和宣判。

(2)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自诉案件,其程序基本与公诉案件相同。但也有以下三点不同之处:

①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

(3)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适用以下不同的程序:

①普通程序;

②简易程序;

③特别程序;

④督促程序;

⑤公示催告程序;

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但由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独具问题规定较细,对于许多与民事案件有共同点的问题,规定较少,甚至未作规定。对这些未作规定的问题,审理案件时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但要注意,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适用行政诉讼法。比如:不适用调解;不搞独任审判,都应组成合议庭;审限为三个月,而不是六个月,等等。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于判决书强制执行的相关申请知识的具体介绍,以及对于如何进行强制执行的问题一定的处理,如果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相关顾问,我们都是很乐意进行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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