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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执行公办学校财产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申请执行公办学校财产的方法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深入实施以及我国民办学校的蓬勃发展,事关民办学校的纠纷会越来越多,相应的此类执行案件也会越来越多,法院应如何应对?它将会客观而现实的摆在执行法官的面前。本文拟对这一执行前沿问题进行探讨,权作引玉之用。

民办学校出资财产归属争议及其评述民办学校是相对于政府办学而言的一种现代教育组织形式,类似于西方国家的世俗性私立学校。依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而出资或捐资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但不包括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学校。从这一定义可知,民办学校出资人对于民办学校的出资方式主要有两种:捐资办学和投资办学。对于由捐资而成立的民办学校,因捐资者捐出的财产一旦为学校或国家所接受,按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捐赠的财产不属于捐资者所有,执行法院对已捐赠出去的财产自然是无法强制执行的。[②]因此本文中所论述的民办学校仅是指符合办学条件的举办者出资一定数量财产而成立的民办学校。虽然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财产属于法人财产,其所有权归民办学校所有并受法律保护,而投资人(不论为自然人还是其他法人)一旦投资民办学校,所投入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权将归学校而不再归投资者所有;但该法第51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享有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③]同时,该法59条对民办学校终止并进行财产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作了规定,明确民办学校终止后,在“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剩余财产,后,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④]。这实际规定了民办学校出资人拥有一种附条件、受管制的的剩余索取权[⑤]。

按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从该规定中不难推知,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和管理权是相分离的,从而建立起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但在民办教育理论界及实践界中,对于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属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⑥]:⑴出资人所有说。该说主张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属最终归出资人或者说是举办者所有。这种观点认为,既然我国民办学校多数是由出资人(举办者)利用自筹资金发展起来的,那么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属权理应属于举办者所有。大凡民间私人办学者多持这种观点。⑵社会公益所有说。该说主张民办学校财产归属权理应归属于社会公共群体。这种观点认为,民办学校是公益性机构,应由本身即为公益性法人的基金会或其它捐赠法人举办,以保证民办学校的财产归社会所有,从而保证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如果允许由前期私人或营利法人投资办学,则该举办者可能凭借对所投资的所有权从事营利性活动,并进而获取相应的收益权,由此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势必得不到保障。⑶谁投入谁所有说。

民办学校申办条件

(1)民办学校申请人条件

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②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

(2)民办学校设置条件和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全日制民办学校:须有自有产权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本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1/3,其标准按《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执行。△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金(含财产)50万元以上,其中20万元为办学风险保证金;办学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校长须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男70岁以下,女65岁以下;有相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设施、设备,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名称字号前冠名”的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条件同上。(具体规定查看《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申请执行公办学校财产的相关办法。执行公办学校的财产是需要受到政府的许可之下才可以进行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是不能够对公办学校的财产进行相关的执行手续,也不能没有任何其他行为。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TAG标签: 财产 民办学校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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