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执行拘留怎么进行
一、异地执行拘留怎么进行
什么是异地拘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依笔者理解,即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将被拘留人送交与被拘留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公安机关看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当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与被拘留人不在同一辖区,则被视为异地拘留。但是,在目前大量的由上级法院将其辖区内的重大执行案件指定 其所管辖的下级法院执行(俗称“交叉”执行)的过程中,这种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不在同一辖区(至少是不在同一县〈市〉)而实施的司法拘留经常出现,只是不 对被拘留人实行异地关押而已。
大凡由上级法院决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并不是没有履行能力,而是被执行人在当地有些盘根错节的关 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法院判决的执行便成了越执越难,到最后变成无法执行。而上级法院之所以能决定“交叉”执行,其依据为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实质为改变执行案件的管辖。在当前实行“交叉”执行的情况 下,如果不允许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实行异地关押,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效果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又一次被浪费。
二、公安机关如何进行拘留
作为公安机关在活动中的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对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2、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1)被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 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或者。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拘留决定,但仍由公安机关执行。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异地执行拘留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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