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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推定原则的理解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李-红和孙-武离婚时他们的儿子孙-帅已经10岁了,孙-帅随李-红生活,后孙-武又认识了后来的妻子张-兰,两人情投意合,相处了半年登记结婚,此时的张-兰的儿子王15岁,和孙-武、张-兰共同生活。婚后夫妻二人双双下岗,于是他们开了一家小饭店,由于张-兰的厨艺非常好,所以小饭店的生意也很红火,赚钱之后他们又把生意进一步做大,经过多年打拼开了酒店,买了房子车子。酒店、房子和车子都登记在孙-武的名下。孙-帅和王-波长大以后也在酒店帮忙,王-波在2000年和玉-林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就在去年国庆节时全家开车出去游玩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张-兰和王-波都于车祸中死亡,王-波的妻子玉-林和女儿幸免于难,在处理完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之后,玲玲又因公婆的遗产问题犯愁了,因为孙-帅以王-波不是孙-武的亲生儿子且在车祸中死亡为由起诉要求继承孙-武的全部遗产,而且孙-帅还提出酒店、房子和车子都是登记在他父亲的名下就是他父亲的财产。

于是玉-林又找到了普-若律师事务所,孙*勤律师接待了她,在认真听完玲玲的讲述之后为玲玲仔细分析了这其中的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而本案中孙-武和张-兰并没有对财产进行任何约定。

第二、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的父母和子女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合法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据此,孙-帅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孙-武和张-兰结婚时王-波仍属于未成年人,在此后的生活中孙-武对王-波进行了抚养教育,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三、关于孙-帅所说的王-波在车祸中死亡就没有继承权的说法是否正确的问题,孙*勤律师认为这也是本案的焦点。因为只有把这点理清才能确定玉-林母女是否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经过上面的分析大家都知道王-波和孙-帅对孙-武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多数人会认为王-波和孙-武在车祸中同时死亡,且王-波的生母也死亡,王-波就没有继承权了,那么享有继承王-波遗产的玉-林母女也就没有继承权了,在此,孙*勤律师要纠正一下大家的错误认识。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此款中的“死亡推定原则”推定王-波后于孙-武夫妇死亡,有权继承孙-武夫妇的遗产,孙-武和张-兰的遗产不进行相互继承由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即张-兰的遗产由王-波继承,孙-武的遗产由孙-帅和王-波继承。

玉-林母女作为王-波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王-波遗产的权利。综上所述,孙-帅只能继承孙-武的部分个人财产而并非孙-武夫妇的全部财产,更不能剥夺玉-林母女的继承权。

玉-林听了孙*勤律师的分析讲解之后愁云散去,当场与孙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玉-林希望双方能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毕竟孙-帅还是自己女儿的叔叔,自己也不懂酒店的经营管理,为了方便照顾女儿,玉-林主动提出让步,提出房子和车子归她母女所有,而占遗产份额三分之二的酒店则有她和孙-帅共同拥有由孙-帅来经营管理。经过孙*勤律师的调解,孙-帅也认识到自己的想法是错误的,也愿意接受玉-林的提议,现在事情已经有了圆满的结局。本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或经过本站律师编辑而成,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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