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达成和解协议并结案不履行应申请恢复执行还是另行起诉
1、只能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能另行起诉。
2、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执行和解的内容,一般是申请人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或者是被申请人满足了申请人的要求,或者是双方都作了一些让步。和解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的事,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执行法官应当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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