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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后多少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挂失止付向申请法院催告的时间规定

在受到银行受理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向出票银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司催告或起诉。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作必要的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由法院作出法律文书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同时,法院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是指有可能收取该申请人所丧失的那张票据的人)申报权利。法律规定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流程步骤

1、申请受理:失票人需持下列材料到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

(1)主体证明:单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的证明其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果经办人是单位职工,则还需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如果经办人是律师,则还需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2)丢失票据的复印件,如有粘单,粘单的复印件也要提供;

(3)公示催告申请书;

(4)失票人与最近的上一手之间票据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如买卖合同);

(5)如票据有背书人,所有背书人的书面说明;

(6)出票行或付款行出具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有的法院要求,可去出票行或者付款行直接办理)。

2、受理后法院向付款行和出票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

3、失票人缴费,法院办理公告事宜,在报刊上公告,公告期为60日。

4、如公告期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则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由利害关系人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基层法院起诉。

5、如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则失票人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进入除权阶段。

6、如接收除权判决申请书后,法院合议庭无异议,则作出除权判决书,宣告票据无效。

7、失票人按照除权判决书上规定的日期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挂失止付适用的对象。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从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涵义,其一票据丧失,就可挂失止付;其二.但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可见,挂失止付适用于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明确的票据。这一规定的必要性不难理解。因为首先,挂失止付本身是为了防止付款人将不应支付的款项支付而设立的,如果付款人不明确,也就不会发生票据被支付的后果,当然也就不必挂失止付了;其次,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就是票据的付款人.倘若付款人尚不明确,那么挂失止付向何人提出?所以前提是:未记载付款人及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明确的的情况下,不适用挂失止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挂失止付是针对于票据挂失后,减少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暂停支付票据的一种措施。而且应当在三日内向出票银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司催告或起诉。并且法律规定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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