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后果严重吗
申请支付令后果严重吗
对于债权人后果不严重,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于债务人就不一定了。
支付令是指由债权人申请,经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命令。申请支付令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它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于法定期间内未清偿债务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这种程序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来调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而是由独任审判员审查办理,故可以很低的成本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支付令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要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和有价证券,其他财产不适用这一程序;
2、请求偿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到期且数额确定,而且申请人一定要写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即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偿债义务,债权人不对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
4、支付令必须送达债务人,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
申请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
2、请求支付的标的物、数额;
3、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债权债务明确、合法的,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签发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就具有了和判决一样的效力。此时,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未提异议,只是说自己缺乏清偿能力,或不提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申请人不写明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义务是双方的。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并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费用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1/3交纳。
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1万元以下50元;
2.10万元以下,标的额×2.5%-200元;
3.20万元以下,标的额×2%+300元;
4.50万元以下,标的额×1.5%+1300元;
5.100万元以下,标的额×1%+3800元;
6.200万元以下,标的额×0.9%+4800元;
7.500万元以下,标的额×0.8%+6800元;
8.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7%+11800元;
9.2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5%+4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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