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谁代为管理?有顺序限制吗
法院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谁代为管理?有顺序限制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细究上述法定人选范围,特点如下:
(1)财产代管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法设立财产代管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保护失踪人财产利益,故财产代管人本身至少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有可能实现上述立法目的。
(2)财产代管人不限定于自然人,还可包括组织。从现行立法来看,这里的组织并未明确其范围,但通常为财产所在地的组织。
(3)失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是当然财产代管人。通说认为,所谓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可见,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前,监护人即已代管其财产权益,故从管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出发,让监护人作为财产代管人更为合适。
(4)财产代管人的确定并无法定标准。通常情况下,在近亲属中最适合管理的应该是配偶。如失踪人无配偶或配偶不适宜担任代管人的情况下,可由其父母或成年子女担任代管人,也可以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担任。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确定担任财产代管人的先后性,主要有两种排序标准:
一种是根据与失踪人关系的密切程度排序;
另一种是根据代管人的管理能力排序。
前一种排序标准的优点在于,这更符合失踪人的心理预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缺点在于与失踪人关系最密切的人,未必是最有能力帮助失踪人管理财产实现保值增值的人。第二种排序标准的优点在于,由管理能力最强的人担任财产代管人,客观上更有利于帮助失踪人财产的保值增值;缺点在于财产代管人管理能力强并不见得与失踪人关系密切。之所以主要根据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程度而不是根据财产管理能力大小确定财产代管人人选的先后秩序,其主要理由在于:
(1)根据与失踪人关系远近排序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顺序符合失踪人对财产处分的心理预期。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失踪人在自身无法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基于信任通常都会选择将财产交给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管理。
(2)从民法通则对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的人的列举来看,大多为与其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近亲属。这是因为基于血缘或姻亲关系,近亲属比其他人在管理失踪人财产问题上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3)由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管理失踪人财产,可以更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可能衍生的财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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