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反担保
一、反担保的概念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债务人应第三人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地在于保障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因此反担保也可以称为求偿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即第三人为主债权人设立的担保而言的。为了债务人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来为债务人还清债务,而后,向被自己担保的债务人去行使追偿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后,为实现自己的追偿权,他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其提供担保,这种担保被称为反担保。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二、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不同于《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前者并未对此作出限制,因此,应当认为留置权的适用并不受债权范围的限制,可以基于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因为留置这种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留置手段,依主合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显然留置不能适用反担保。在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以提供担保以取回留置物,但这并不是反担保,只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不能担保基于追偿权而发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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