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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简易程序判决有哪些特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民事审判简易程序判决有哪些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起诉时不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当即审理,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立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有利于及时审结简单的民事案件。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既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6条)。同时不受普通程序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规定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但是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8条)。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但是不能由审判员一人自审自记。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要采用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但是,法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比普通程序简便。依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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