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中的最低公正标准是什么
这些最低的公正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简易程序的举行必须建立在被告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
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形态一样,要解决控辩双方之间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就必须通过诉讼过程,使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对待,拥有基本的防御机会,从而对国家司法裁判的结局产生真正的信服。否则,刑事诉讼就会变成单纯的治罪活动,并且因被告人诉讼权利受到限制,被迫地承受一种不利于自己的诉讼程序。不难想象,被告人是很难对诉讼程序及其结果表示真正的信服和尊重。相反如果在审判前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也征求了诉讼机关的意见,在取得控辩双方同时同意的前提下启动简单程序,不论结局如何,被告人都可能对自己的选择的结果而自愿接受。
第二,在简单程序中应尽量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简易程序是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程序,而很大多数被告人又不精通法律,不了解该程序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尤其是不一定了解简易程序的启动,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因此,获得律师的帮助就成为被告人十分重要的程序保障。
第三,在被告人明确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其防御提供基本的程序保障。
简易程序尽管会使被告人的防御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如果被告人提出了诸如提供证据、传唤证人、停止审理以准备辩护等方面的要求,法庭应当允许。简易程序在这方面的设计应当具有一定的
弹性或灵活性,以确保诉讼在快速运行的前提下满足被告人的防御要求。另一方面,在简易程序举行之前,法庭仍必须及时向被告人告知起诉的罪名和理由,并确保辩护律师事先了解指控的主要证据,以便为被告人自愿选择简易程序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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