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的特点
反担保的特点
在债务关系中,常常需要担保,担保可以确保债务关系的实现。而债务担保的第三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反担保,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
一、反担保的特点有: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
(2)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3)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二、反担保的方式
(1)保证金,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
(2)保证反担保,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的行为,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3)抵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4)质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保证人占有,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三、反担保合同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3)、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4)、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定。
四、反担保的作用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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