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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引起再审的途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其他引起再审的途径

还有两种途径:

一、法院内部自身引起的再审,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之一的并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相关知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新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此,对于除了当事人之外法院内部自身可以引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可以引起再审。这是在实际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对于案件的审理比较重要,大家可以详细进行了解,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看完之后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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