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别审理裁定不服怎么办
对特别审理裁定不服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因此,我们在遇到这样的问题时,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才能知道具体的做法。从本文可以看出,对于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上诉,这需要大家知道其中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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