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重点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重点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于和解申请的审查重点是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是申请和解的实质性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和内容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第九十九条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草案内容应包括:债权安排;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付安排以及实现上述安排的可行性。债务人应该在申请和解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这种草案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接受的,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方能作为和解实施的依据。债权人会议上,和解协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视为通过。通过后,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将此达成的和解协议报人民法院认可,有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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