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反担保
内保外贷反担保
一、什么是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在发行债券的担保中,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相应地,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二、什么是内保外贷反担保
内保外贷反担保是指境内银行给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提供后,由境内企业再为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以确保境内银行追偿的权利。
三、内保外贷业务主要环节
(一)、寻找目标客户,签订相关协议。
1、向各银行咨询其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相关要求以及对内保外贷客户的偏好。
2、通过商会、当地外经局或外管局取得境外投资企业的信息资料,达成合作意向后推荐给相应的银行。
3、根据银行要求和境外企业之间的要求,对有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协助完善相关条件,比如协助在境外注册子公司、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和建设资金回流渠道等。
(二)、内保——外贷(以交通银行为例,具体以各银行实际要求为准)
1、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1)可以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3)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4)不得是亏损企业(政策性业务除外--汇复(2000)239号)
(5)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借款人(境外子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如为境外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0%;如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5%;
(3)已在境外依法注册;
(4)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6)不得是亏损企业(亏损指连续三年亏损);
(7)担保人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8)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3、借款人的融资业务应符合的条件:
(1)有真实、合法的项目建设、贸易背景或其他融资背景;
(2)贷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3)担保人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4、期限、费率、币种及汇率
(1)内保外贷业务中的融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能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零的反担保的除外),担保期限不超过融资协议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反担保期限须在担保到期日后6个月以上。
(2)内保外贷业务的担保费率执行银行融资类保函费率标准。
(3)单笔内保外贷业务的反担保、担保和融资协议的计价币种原则上都保持一致。当遇到币种不一致的情况,都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内部折算率,进行不同币种间的折算,折算后的反担保金额必须覆盖担保人的对外担保金额。
5、业务申请、审批与办理
(1)申请人(国内母公司)须向银行提供的资料:
A、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
B、已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C、反担保意向函;
D、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借款人成立的相关批准文件及登记凭证;
E、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借款人(境外子公司)须向银行提供的资料:
A、借款人在境外注册成立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B、贷款人上一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
C、境外投资项目或贸易背景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及有关管理部门文件等;
D、境外融资的相关资料;
E、借款及担保申请书;
F、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1)和(2)涉及的资料可由借款人委托申请人向担保人提供。
(3)审批办理程序
A、担保人(境内分行)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征询内保外贷可用额度后,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与审批,担保人(境内分行)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总行信用审批部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同时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
B、法律事务部、国际业务部完成审核后,由担保人(境内分行)为借款人(境外子公司)正式出具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保函,并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C、担保人(境内分行)须在对外出具保函后,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6、发放贷款
贷款人(银行境外机构)在收到保函后,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自行审批,与借款人(境外子公司)签订融资协议并发放贷款;同时将融资协议(副本)在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担保人(境内分行)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三)、资金回流途径
1、进出口贸易
2、投资、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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