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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反担保优先受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诉讼保全反担保优先受偿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诉前、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取得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作出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或诉中对债务人的财产通过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实施保全,以防止财产的流失,从而保障判决得以执行,但法律并没有赋予财产保全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财产保全系对被申请人财产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或行为行使的限制,并非对申请人权利的担保,保全申请人并不必然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中没有已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相关案例:

案情

刘某诉**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中重庆四中法院对**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凤翔苑”的房产实施了查封。重庆四中法院作出(2013)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照调解书履行,刘某向申请执行。执行中因**房地产公司仅有开发的“凤翔苑”房产,且债务众多,严重资不抵债,刘某提出,自己在诉讼中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执行中应该优先受偿。

执行

重庆四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前、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取得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作出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或诉中对债务人的财产通过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实施保全,以防止财产的流失,从而保障判决得以执行,但法律并没有赋予财产保全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评析

一、财产保全是诉讼保护性措施且并不当然获得优先受偿权

财产保全指在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案件前或者受理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的财产或一方当事人持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有碍于判决执行的行为或事由发生,保证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对权利归属的确认只具有临时或暂时的假定性效力。财产保全措施是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处分或者使用其财产的权利,维持诉争财产的现状,以待胜诉后作为执行标的物,系临时救济性质,不是事先对是非做出的判断,不能起到债务抵消的作用,更不是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设立的担保。它只是对被告或被申请人所有权部分权能或其行为行使的限制,限制对方当事人对自己持有的财产实施转移、隐匿或灭失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属于诉讼保护性措施,并不当然获得优先受偿权。涉及到财产保全措施产生的效力问题,先行保全的法院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扣押财产的权利,这一点是明确的,但仅从禁止重复查封冻结的法律规定来看,却不能得出先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实体上的优先受偿权。

二、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优先受偿权是由法律所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物权。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没有法律的规定,就没有优先权。法定优先权的设置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或依据,不可随意滥设,否则即对其他债权人权益形成严重侵犯。如:《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担保法》第五十六条和《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不动产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制度,《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职工工资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中没有已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三、债务人破产时保全的财产应依法纳入破产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在执行实务中,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从尽可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上,对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个人认为在分配方案上可以考虑不完全按照普通债权人比例平等受偿。这样既不会打击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信心,又能体现法律公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2016〕63号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参与分配有关问题中作出了明确的答复:“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首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债权(人民法院依职权查封的除外),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五条和《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受破产申请后,应中止执行;对该债务人采取了保全措施的财产仍属于未执行的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处理。如果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只能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就破产财产按照债权额的比例受偿。

以上是对保全反担保优先受偿等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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