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提前解除担保责任
反担保合同提前解除担保责任
如果反担保的提前解除没有经过担保人的同意,那么,反担保的解除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如果是几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之后提前解除的话,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一、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方式有:
(1)保证金,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
(2)保证反担保,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的行为,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3)抵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4)质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保证人占有,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二、反担保保证书和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保证书是反担保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时出具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反担保人提供保证的形式(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金额,反担保履行的条件和方式,反担保的责任范围,违约责任及有效期限等。反担保保证书是关于反担保人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要约,保证人一旦接受,即为承诺,保证反担保合同依法成立。
反担保合同,是反担保人和保证人共同签订的约定反担保事项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金额,反担保履行的条件和方式,反担保的责任范围,违约责任及有效期限等。反担保合同不同于反担保保证书,它是合同双方直接的意思表示,一旦签订,即依法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
三、反担保的责任及其履行
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四、反担保的解除
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反担保合同提前解除担保责任的法律知识,如果反担保的提前解除没有经过担保人的同意,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如果是协商同意之后提前解除的话,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疑问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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