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烤全鱼"高管离职后告老东家侵犯商标权被一审驳回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餐饮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江边城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民族大学店、交通大学店、亚运村店、朝外店等4家餐馆的招牌上使用“巫山烤全鱼”标识,停止在其所有的网站使用“巫山烤全鱼”标识来为其经营的餐馆进行宣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先生曾担任**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受让获得商标,实际负责经营**公司的民族大学店餐馆。2009年2月13日李先生从**公司离职,在离职时出具“申明”,“申明”其分得110万元并退出巫山烤全鱼,并保守巫山烤全鱼品牌商业秘密;其与**公司(巫山烤全鱼)无任何法律关系,也不得以**公司(巫山烤全鱼)名义进行任何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与**公司(巫山烤全鱼)无关等。
案外人王-陆(化名)的“巫山文字及图”商标于2007年10月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具体包括餐馆等项目。后李先生于2009年4月从王-陆处受让“巫山文字及图”注册商标。李先生未曾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
**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0日,其从成立伊始即开始在经营的餐馆的招牌上使用“巫山烤全鱼”标识,该标识中的“巫山”文字与涉案“巫山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中的“巫山”文字字体并不相同。**公司经营的招牌上使用“巫山烤全鱼”标识的餐馆包括民族大学店、交通大学店和亚运村店,且**公司许可其加盟店朝外店在招牌上使用“巫山烤全鱼”标识。**公司另在其所有的网站上使用“巫山烤全鱼”标识来为经营的餐馆进行宣传。
涉案注册商标中所含的“巫山”文字系重庆市下辖的县级地名,**公司从成立伊始即开始在经营的餐馆的招牌上使用“巫山烤全鱼”标识,其系出于表述经营的餐馆销售的烤全鱼的川菜制作工艺和风味特色来源于重庆市巫山县之目的,属于使用公有领域的“巫山”文字来表明其经营的餐馆与“巫山”地名之间的客观联系,而非将“巫山”文字作为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服务的商业标识来使用,仅系在地名意义上对“巫山”文字进行正当使用。王-陆或李先生均未曾实际使用过涉案“巫山文字及图”注册商标,“巫山”文字作为该注册商标的组成元素并无显著性和知名度可言,**公司使用公有领域的“巫山”文字来表明其经营的餐馆与“巫山”地名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不会致使相关公众对**公司和李先生之间产生混淆或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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