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一、诉答程序及送达
所谓诉答程序,是指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的程序。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可采取下列方式:
1、传讯令状方式。几乎所有的涉及事实争议的民事诉讼,都必须通过传讯令状开始诉讼。有关合约、侵权,诈骗、,人身伤害侵权、信托等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争议均可通过传讯令状方式开始诉讼。
2、原诉传票方式。该种方式仅在诉讼各方对案件事实没有或只有很少争议时适用。
3、呈请书方式。以下申请必须以该种方式开始诉讼程序:
(1)质疑选举结果案件;
(2)公司破产或清盘案件;
(3)离婚、婚姻无效或司法分居案件;
(4)原诉动议。
普通法国家有关行政诉讼包括在民事诉讼中,该种方式适用于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司法复核的程序。原告以上述方式提起诉讼后,即应向法院缴付令状存档费用,之后将已填好的表格交回法院登记处,从而完成起诉的过程。
原告起诉后,应当在14日内向被告送达,送达应当由原告律师以邮寄、当面递交、投入信箱方式送达给被告,如被告系法入,则送交或留置在其注册地址即可。送达后,原告律师应当向法院递交一份宣誓文书。在原告送达后的第14日内被告律师必须填写送达认收书,表明是否想提出抗辩,并在14日内将送达认收书交法院登记处存档,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间送达送达认收书,原告可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被告在递交送达认收书期间届满后的14日内,还应当向法院递交抗辩书,抗辩书必须载明:被告反对原告起诉的理由,并可加入向原告提出的反诉。被告在上述期间未能提交抗辩书,其法律效果等同于未能提交送达认收书。原告可在收到抗辩书的14日内向法庭呈交答复书并送达给被告,回复被告的抗辩书,答复书内可列出补充事实。
二、证据发现程序
完成上述诉讼文书的交换程序后,当事人双方均须告知对方各自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件,以清单列出,并准许对方查阅原件。证据发现程序在香港诉讼法或者说普通法系国家有关诉讼程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当今普通法国家的诉讼中,证据发现程序关系到案件的输赢,所以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会在该阶段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证据发现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靠当事人自觉执行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律师不需要法庭的执行令状即可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请求查阅其所持有的有关文件。香港的执业律师一般有着双重的身份,对当事人来说,其应当承担为当事人的利益辩护,替当事人保密的义务;但对于法庭来说,在证据发现阶段,律师被视为法庭的官员,有义务就案件事实问题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说实话。除非有关文书涉及国家机密或律师的工作成果,或有关文件与案件无关联,否则,如果律师故意替当事人隐瞒不利证据,会导致法官判决其败诉,相关律师亦会受到律师公会的纪律处罚,严重者会被取消律师资格。
证据发现程序的优点在于能够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前对于案件事实及诉争的焦点问题有明确的了解,便于双方当事人提前进入和解程序。根据香港法庭的统计,大约有80%以上的案件在证据发现程序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会选择和解方式了结双方的纠纷。即使双方当事人坚持将争议提交法庭的正式审讯,并作出判决,亦令庭审过程不会因为诉讼突袭而变得不可预测。
三、和解
在香港,民事争议的和解并非由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发现程序后,可自行选择进入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法官就和解的内容作出简易判决,也可以通过仲裁程序作出仲裁裁决,不管是简易判决还是仲裁裁决在香港都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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