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休庭后应该如何整理材料和补充证据
律师在休庭后应该如何整理材料和补充证据
实际上,在庭上口头论辩之后和法庭判决之前这一阶段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它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有一定影响,而且,在目前当庭判决率并不高的情况下,有时可能还会起到比较大的作用。尽管我们提倡当庭判决,但是,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即使排除一些干预因素,很多法官的水平仍然达不到当庭判决的程度。他们需要时间进一步思考、分析、论证。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有很大的空间。总结完善阶段要进行的工作除了整理和提交代理词外,还有整理补充证据、向委托人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对是否谋求和解提出律师的意见或者建议、整理卷宗和与委托人进行有关账目结算的准备等等,其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整理和提交代理词以及其他书面材料
在不进行当庭判决的案件中,法庭休庭以后,论辩各方应把自己庭上辩论的内容书面化,以增强口头论辩的效果;在有些二审案件中,审判人员只对各方当事人进行简单询问,这样,论辩各方的观点就可能因受询问方式的限制而无法进行充分的表达,那么,在询问之后,各方应将自己的意见以书面化的形式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时的书面材料包括代理词、证据目录及其说明,对复杂案件也可以制作一份对对方证据异议的书面材料。整理代理词时,应注意回忆一下法庭调查和法庭论辩的过程,尤其是对方发表的意见,将自己的若干轮意见整理成一份完整的材料。实践中,有些代理人将几轮意见分别整理呈递,这样做不利于法官查阅和采纳。在书面意见中尤其要注意增加或者完善对对方所举证据的质疑和对对方意见的辩驳。对方所举的一些证据以及对方的一些观点,很可能是在庭审时才出现或者发表的,尽管自己在法庭上已经表达了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对对方的辩论意见的反驳意见,但是,也许在措辞上不甚严谨,这时,就要用书面语言去完善它。这里要纠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书面意见并不要求与当庭的口头表达完全一致。
什么样的代理词算是好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标准应该是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看一遍就能够看懂要表达的意思,不需要再做口头解释,就能够被文字本身说服。这种要求应该说是很高的。可是每一个承办律师毕竟已经“先入为主了”,自己看自己写的东西总以为表达很清楚。怎么知道不了解此事的人能不能看懂?这时,检查就很重要。检查时,要先把脑子里关于此事的内容清空,像在电脑上清空自己编辑的文章一样,把自己当作一个对此事完全不了解的人,看一遍是否能够看明白。为什么要把自己当作不了解此事的人?理由有两个:一是法官有很多案件,并不是一拿到你的代理词或者辩护词就马上拜读,他也许会在开庭后的一个月、两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会去看,那么,这时他对案件只是一个模糊的框架认识,不可能对每一个细节都有清晰、准确的认识或者记忆。这与当庭听完法庭调查接着听法庭辩论的意见,心理学上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二是律师并不能够预见案件将要经历的诉讼程序,还要为可能进行下去的诉讼、为后来的没有听过自己口头论辩的法官提供一份有说服力的意见。
(二)整理和补充证据
庭后补充证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休庭之前法庭要求或者律师自己要求补充的证据,另一种是休庭之后,律师根据情况认为需要补充的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期限及其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而且,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提出来,人民法院也不再组织质证,而不经过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案件认定的事实根据的。这个后果是很严重的。这就要求律师在休庭之后应迅速对证据进行必要的整理,对是否需要提交新的证据做出判断,如需要提交新的证据要尽快向法庭提出申请。
另外,对于证据目录的编写,有些律师没有从法官的角度去考虑编排的顺序和格式,而仅仅是将证据进行罗列。这样做不利于法官阅览和思考。应该将证据按照与代理观点相对应的思路进行分类,并注明每一类证据种类的名称,说明每一类证据要证明的问题。如果证据数量不是很多,也要将每一个证据证明的问题写在证据目录上。即使开庭前已经编写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目录,也要在开庭之后,检查一下是否需要补充和完善,尤其是针对对方举证情况在证据说明部分是否需要做出部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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