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法官先入为主而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呢
首先,克服了法官介入所产生的弊端。书记员不是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裁判结果没有发言权,因而其在庭审前介入不会产生先定后审的问题;另外,书记员没有主持围绕证据进行的举证、质证、认证的权力,因而由其主持的审前证据交换仅是程序性的操作,不会造成准备行为和审判行为、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界限的模糊。而且,书记员主持审前准备程序,不仅会缓解法官的工作压力,而且使新模式下“审前会议+庭审”与一步到庭下的“多次庭审”从本质上区别开来。其次,发挥法院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监督指导作用。仅就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监督指导的效果而言,书记员的作用与法官的作用实际上没有区别。因为该阶段的监督指导仅是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对当事人诉讼观念的指导,不涉及实体处理问题。
审前准备程序中书记员的作用有3个方面:
(1)书记员对诉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目标及操作的适当解释,能使当事人转变诉讼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普法教育的良好效果。
(2)书记员对审前准备程序的作用及不遵守该程序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阐述,能够防止当事人滥用审前准备程序阻挠诉讼进程。
(3)书记员制作的审前准备程序笔录能够很好地归纳诉争焦点,使当事人各方及法官在庭审前对案情有个较全面的了解,庭审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为庭审作好充分准备。
(4)达到培养书员的效果,书记员完全能够胜胜任这项工作。虽然目前我国部分法院正在浓度书记官从法官体系中单列出来这一改革,但这一改革还没有普及,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书记员都还是政法专业的专科或本科毕业生,对法律尤其是程序法有一定的理解,他们精通业务,熟悉法庭工作程序,因而完全能够胜任审前准备程序的主持工作,而且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的主持,使其对整个案件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一方面对目前开展的庭审电脑记录有帮助,另一方面也防止目前存在的书记员由于仅从事事务性工作,如装订卷宗、记录等,而荒废业务理论的情况。虽然,审前准备程序进行的是准备行为,不是审判行为,但该阶段也可能涉及到一些事项需要法院作出裁定,例如追加当事人,对当事人故意迟延的采用懂事程序的制裁措施等,书记员可以依法提请合议庭进行裁定。
确立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还需要有一定的配套设施。证据失权制度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一个配套制度。证据失权问题不仅受中国诉讼水平现实的限制,还受到现行法律规定的束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持否定态度。但是庭前证据交换与证据失权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分割开来,下面将具体进行论述。
证据失权——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配套制度
所谓证据失权,即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如果不能在证据失权问题上有所突破,庭前证据交换的功能便会受到抑制,不能发挥作用。一方面不能有效地让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了解对方攻击和防御的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也不能确定地完成对证据的质证、认证以及证据其它方面的整理事项,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只能落空。因此,证据失权和庭前证据交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证据失权这一配套制度的贯彻,所谓证据交换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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