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有哪些调解技巧
民事法庭有哪些调解技巧
一、加大调解力度,努力构建大调解机制
(一)全方位调解,把触角延伸到最大限度。坚持从每一起案件的各个方面着手,从社会效果、个人需求、财产分配、利益得失等方位努力寻求调解的结合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力促成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新类型案件,采取法理剖析法,详细讲解法律知识,并辅之情理释疑,让当事人消除误会,减少对法律的误解和片面认识,使其明白事理、法理,减少不必要的诉累,以节约诉讼成本。
(二)全程调解,不错过每一环节。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送达、开庭、执行等案件流程的全过程,探索出庭前、庭上、庭后三步链调解机制,层层衔接,环环相扣,对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赡养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立案环节就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利用送达保全、调查取证等环节继续调解。仍旧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转入庭上调解,在开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进行面对面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明确责任、分析利害。加强庭前、庭上调解,对当庭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裁判之前不应放弃最后的努力,要运用计算成本、借助外力、案例提示等方法,促成庭后调解。
(三)全员参与调解,使人人肩上挑担子。调解率的上升,和谐司法的实现,关键是人,关键是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将调解责任分解到参与案件处理的每一个岗位和人员,做到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庭长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任务。审判人员调解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帮带实践工作少的法官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调解工作合力,全面发挥调解积极作用。让法官更加系统地掌握调解方法,更加灵活地解决好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使法官学会感受、学会倾听、学会沟通、学会说理,把握法理与情理的结合点,寻找情、理、法的最佳切入点,不断提高调解水平。
二、便民利民方法,真情真意促调解
(一)调解方法。1、调判比较、利益衡平法。对一些利益冲突比较明显的当事人,法官让当事人从调解与判决的两种后果中选择对自身有益的方式,从中找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拿出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使双方当事人明白调解的好处,既能节约诉讼成本,又能使双方继续合作。2、换位思考、缓和法。对于农村常发性纠纷如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要引导当事人学会从对方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心理宽容,消除隔阂。用真情与当事人沟通,帮助当事人换位思考,使他们明白邻里的重要性,中间可以引用民谚俗语进行情理教育,促使双方互谅互让。3、答疑释惑、案例提示法。对于调解难度较大的案件,充分行使法官的释明权,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围绕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疑问,就具体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给出详细的讲解,让其明白可能出现的后果。必要时找出以前类似的案例进行法律宣传,以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提醒当事人,尽力去促成双方和解。4、亲情教育、情法并重法。在调解中,对于婚姻家庭、赡养纠纷等与当事人感情牵动比较大的纠纷,既要讲清法律的规定,又要晓之以理如当地的道德标准和公序良俗,动之以情如夫妻之爱、手足之情、朋友之谊,使当事人能够自觉地以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并考虑对方的接受程度,从而以冷静的心态去沟通与对方的感情,消除与对方的隔阂,以情法并重的方法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二)调解方式。1、上门调解。对于行动不便或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就主动上门安排合理的时间组织双方在村子里调解。2、庭前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庭要求处理、且没有立案必要的案件,当场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前面所述的几种方法,促使双方和解。3、陪审员参与。要增加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对于每一起案件的调解均明确告诉当事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并把陪审员的姓名和通讯方式在辖区的各个行政村进行了公开宣传,让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的调解。4、定期回访。为准确掌握当事人的动态变化,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定期进行回访,确保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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