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公布范围 让审计更"阳光"
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法》是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它的出台,健全了我国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到目前,审计法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它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国务院及时对《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弥补了现有法规的不足。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相比旧法,条例更细化和明确,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新实施条例有很多值得期待的亮点:如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跟踪审计资金,紧追钱的去向;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新增了“有价证券”;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负有保密义务;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期限为7日以内;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让审计更透明
新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而《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对比这两者的变化,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条例规定的审计结果公布内容更具体,而且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公布程序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细化审计人员回避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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